法律論壇——移民豁免: 4種不同情形下的具體案例分析*

近年來,移民審查越來越多嚴格,許多華人在申請移民的過程中都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困難!

為未成年的孩子提出親屬申請,排期到了,孩子也成年了怎麼辦?

辦簽證時,旅遊公司擅自做了假證怎麼辦?
偷渡進入美國,申請親屬綠卡時沒有簽證怎麼辦?

簡單!申請豁免啊!

但是!由於移民豁免的情況包含類別較多,不同的移民申請者可能需要不同的豁免申請。

我們請來李想律師給大家介紹了4種申請豁免成功的情形!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情況做一下比對!

什麼是移民豁免? ——豁免(Waiver)主要適用於違反了美國移民法規定,有犯罪記錄或因為其他原因不能申請移民簽證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外國人。

情形1:因非法居留美國,想要申請豁免。

案例一

2007年,A先生(21歲)和父母持旅遊簽證進入美國,全家在旅遊身份過期後留在了美國。
A的父母后來獲得了綠卡身份,但A先生由於已經超過21歲,不能通過父母的申請一起獲得綠卡。

2010年A自己回國。 A的父母拿到綠卡身份後,為A作為成年未婚子女提出了親屬申請。

當排期日期之後,A先生因身份已經失效多年且自己本身已經成年,無法拿到綠卡。

因此律師事務所幫其提起了601豁免申請。豁免申請中,律師提到了A先生年邁的父母在A不在身邊時所有的健康和經濟上的困難。

在601豁免申請被批准後(即之前的超期滯留已被豁免),A先生經過領館正常簽證程序,在廣州領館面談後,順利獲得移民簽證章,並且在到達美國一個月內就收到了永久綠卡。

對此,李律師分析,入境美國的時候,會有一個I-94的日期,該日期為你持有簽證在美國可停留的最長期限。超過這個日期之後,如果沒有其他的簽證申請或者綠卡,就屬於非法停留。學生在學業結束以及實習期結束後,不離開也屬於非法停留。

根據不同時間長短,可能會影響下一次簽證: 非法停留時間為180天到一年,會有三年不得入境的懲罰; 如果是超期拘留一年以上,會有十年不得入境的懲罰。

針對此案例,A先生在第一次旅遊簽證過期那天開始就已經屬於非法停留期。移民局會主要參考以下幾個方面: 主觀停留的故意成分有多少; 在美國滯留期間是否有犯罪; 有沒有報稅; 以及如果不讓你入境,對在美國的親人生活和健康上會造成多大的影響。

A先生的情況是由於父母已經年邁,同時還有祖父母在美國。律所與專業會計師合作對其父母的經濟狀況做出具體評估,並估計了A先生在父母身邊經濟上可能會產生的巨大區別。由此作為申請依據,順利使得該豁免被通過。

案例二:

B小姐多年前偷渡進入美國,且入境後沒有提出任何申請。之後遇到了現在的先生,結婚並育有一兒一女。先生為B小姐提出了親屬申請,因兩人已結婚多年,申請很快被批准。然而由於B小姐入境時沒有簽證,無法拿到綠卡。因此需要提交601A的豁免申請。申請中,律師提到瞭如果B小姐與家人分離,她的先生不僅在精神上無法承受,更加無法照顧兩個年幼的孩子(美國公民)。最終,B小姐豁免申請成功通過,在短期離境回國參加移民簽證面談後順利獲得移民簽證章,並且入美一個月內成功收到永久綠卡。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601與601A的區別。

601A是當申請人還在美國境內的時候提出的申請。好處是不需要回國等待。 601主要是針對已經不在美國境內或被驅逐出境的申請人。

李律師表示,一般這種對直系親屬造成影響的案件比較容易申請,比如此案例中B小姐的離開會對家庭造成巨大影響。

那麼這方面的申請材料應該怎麼準備呢?首先需要直系親屬的批准130(父母,配偶或子女);,再是人具體在哪裡、具體困難(精神,身體,教育等)相關材料證明;另外,如果經濟上可負擔的話,與會計師合作可直觀展現財務狀況(較客觀)。之後由律師提交申請材料到移民局,若批准,則與其他正常移民申請步驟相同。一般程序可能會持續兩年左右,所需費用大約為1500美金。

情形2:因虛假陳述而需要申請豁免。

案例一

E女士持旅遊簽證進入美國後,認識了美國籍的先生。可是她最開始辦旅遊簽證時找了國內的旅遊公司,為了簽證通過更容易,旅遊中介給E女士填寫的婚姻狀態是已婚,並且配偶姓名是另一位不認識的男士,同時還偽造了假的結婚證。當時E女士和這位男士一起去辦簽證且都通過了。但是在綠卡面談時,移民官指出E女士在DS160時是已婚狀態,要求她提供離婚證明。

E女士申請了豁免,提供了美國籍配偶在經濟和健康方面有困難的材料證明,最終 順利獲得綠卡。

案例二:

F男士持工作簽在美國,雇主不予辦理綠卡,F男士便想以婚姻綠卡方式取得身份,於是和還是學生的未婚妻提交了結婚申請。未婚妻由於是學生且無收入,並且雙方暫時不想通知家長和朋友,於是找到了一家無牌中介,付了3000美金“買了個”擔保人。在綠卡面談中,細心的移民官發現F與妻子並不認識擔保人,只是在撒謊,斷定他們在綠卡申請中提交虛假信息,但給了提交豁免的機會。

最終,律師以如果F男士回國,他和妻子都會受到重大影響為由,F順利獲得綠卡。

李律師綜合上述情形分析表示,這種虛假陳述案件一般會需要首先了解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做豁免。

有些人的DS160是中介準備的,自己並不清楚。填寫表格的人可能情況也沒有特別了解。主觀故意與失誤不同,如果是別人填寫的表格,移民官在提問時,根據回答不同也會導致不同結果。比如虛假陳述,一旦被移民官發現在撒謊就會需要豁免申請。但是如果是別人填寫造成與自己實際情況不符的失誤,則可以駁回移民官的欺詐認定。被認定為是欺詐的情況,則可能面臨終身無法拿到任何移民福利。只能嘗試通過具體問題來以情理法處理。

情形3:因犯罪記錄而需要申請豁免。

案例分析:

C因3年前入室盜竊,出獄後被送上移民法庭,面臨被遞解出境的後果,律師在法院提交了212豁免,申請包括C年邁的公民父母,幼小的公民子女和綠卡妻子在C被遞解出境時可能會遭受的各類困難的證明。法官在聽取各方證人證詞和審查了犯罪記錄之後,決定給C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批准了該豁免申請。

針對這種犯罪案例,李律師表示,有些犯罪記錄不能被豁免,比如謀殺或對社會有重大危害的罪行。有些類似DUI犯罪但無人受傷的情況,可以申請豁免。該案件的重點不在被遞解之後對家庭造成的重大影響,而是在於案件記錄是多年前的輕度犯罪,且之後一直處於改過自新狀態的證據。

主要是在法院,並不是直接遞交證明到移民局。不僅要提交證據,還需要證人出庭。美國方面會處於對自己居民的一個保護來衡量此類案件,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有不同結果。

情形4:因遞解令而需要申請豁免。

案例分析:

R小姐十多年前來美,並因無合法身份需要上移民法庭。當時由於她年幼無知,無視了移民法庭的重要性,因為沒去上庭所以拿到了一個遞解令。

後來她的母親拿到了綠卡,為她提出了成年子女的親屬申請,並且排期到達。由於遞解令在身,且沒有合理的不去上庭的理由,因此R小姐無法直接拿到綠卡。
 
最終律師為R小姐提交了212豁免申請,豁免了10多年前的遞解令,順利進入下一移民程序。

遞解令是什麼?

由法官,或邊境官發出。邊境偷渡時被抓,邊境官可以直接發出遞解令致其返回。這種情況下,五年內不得再次入境。法官發出的遞解令,則只會影響已經在境內的人。不出境的話,只是會有被抽查的可能。

李律師認為,該案例中拿到遞解令的情況,不僅是沒有出庭,同時還會有非法滯留的問題。這種情況要看具體情形,看有沒有到移民法庭,如果上庭卻沒有贏的話就會拿到遞解令,同時需要身份,才需要去申請212豁免。

對於212豁免需要的材料,李律師表示,不僅是對家人造成影響的材料,也有包括對自己的影響(比如多年在美,回去有社會差異無法生存等)。

實用小貼士

在移民申請過程中,如果有文字撒謊的情況,千萬不要用更多的謊言去掩蓋。

面談中不知道如何回答問題時,可以說“我不記得了、我忘記了”等等。

不答比亂答造成的麻煩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