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加拿大人在中國獲死刑 機場遭逮捕 所有財產被沒收

“中國為執行本國法律不懼外部壓力,這個信息會傳遞到加拿大和西方。”

今天,中國傳來的一則消息震驚全加拿大。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簡稱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

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處罰過輕,當庭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庭審細節

從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來看,凱姆、史蒂芬和“周先生”等人(均在逃)實施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被告人謝倫伯格是其中一員。凱姆等人在境外指揮,先是在2014年10月僱傭中國人許某擔任翻譯並租賃大連一倉庫、預定符合澳大利亞認證標準的輪胎。

其後,“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在廣東佛山購買20噸塑料顆粒,並將冰毒藏匿其中,再由簡祥榮雇車運到大連,由許某接收並放入倉庫。凱姆又指派被告人謝倫伯格入​​境大連,負責毒品檢驗、拆分、隱匿、轉運至澳大利亞,具體方法是將冰毒藏匿在輪胎內膽中進行走私。

此外,“周先生”還於2014年11月19日指使簡祥榮購買600箱皇帝柑,將10餘箱毒品混在其中,雇車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乘飛機趕往杭州接貨。 “周先生”指使史蒂芬入境杭州與簡祥榮會合,史蒂芬又指使麥慶祥到杭州會合。

11月23日,“周先生”指使簡祥榮、麥慶祥雇車將上述物品運回廣東惠州。

同年11月30日,史蒂芬指使麥慶祥到杭州購買手機、車輛,並租賃店舖等待接貨。 “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將501公斤冰毒混裝在55箱服裝中,從廣州運至杭州。

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並查扣全部毒品。

這個販毒組織用他們所控制的我國境內兩個銀行賬戶為上述販毒活動提供資金,一是向簡祥榮賬戶數次轉賬,供其購買塑料顆粒、皇帝柑和雇車運毒費用,二是向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購買服裝、租賃店鋪、購車等費用。

以上事實證明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該組織的賬戶為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涉案毒品均由“周先生”指使簡祥榮發出。

大連查獲的222.035公斤冰毒將凱姆、謝倫伯格和“周先生”、簡祥榮關聯在一起,杭州查獲的501公斤冰毒將“周先生”、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關聯在一起,手機通話記錄又將謝倫伯格和麥慶祥關聯在一起。謝倫伯格入​​境後購買了一張手機卡,在中國境內只與許某和麥慶祥有過聯繫,2014年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在大連給麥慶祥打電話想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通話時長7分37秒,隨後,麥慶祥就給兩個在大連經營倉儲的商戶打電話聯繫此事。綜上,從涉案資金來源、走向、各行為人相互聯繫等方面足以認定謝倫伯格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被告人謝倫伯格在走私222.035公斤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一是,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他到大連市五金機電批發城,按照自己手機中列出的工具名單,購買了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膠帶、膠帶槍、塑料紮帶、LED頭燈、線手套、捲尺等工具。謝倫伯格告知許某,之前接收的塑料顆粒中藏有“東西”,要求許某和其一起將“東西”重新包裝並藏匿到輪胎內膽中發往澳大利亞。

二是,謝倫伯格指使許某購買輪胎並和許某一起接收輪胎,指使許某接收一個訂購的二手集裝箱。

三是,謝倫伯格到大連倉庫查看分裝成736袋的20噸塑料顆粒,評估分裝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

四是,謝倫伯格察覺許某報案後有逃避偵查的行為,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切斷和許某的聯繫,準備逃往泰國。然而,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淨重222.035千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開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通知了加拿大駐華使館,該館官員到庭旁聽。各界群眾、部分中外媒體記50餘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環球時報》曾報導,自2000年至2014年,已有來自英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南非、緬甸、老撾等國的十多名外國人在華被判死刑(不含死緩),罪名多以販毒為主。

巴基斯坦裔英國籍公民阿克毛2009年被中國法院判處死刑後引起西方輿論的廣泛關注,時任英國首相布朗親自為阿克毛求情,但他還是被執行了死刑。

●聲音

謝倫伯格36歲,來自加拿大BC省阿伯茨福德(Abbotsford),曾在大溫生活。他的姨媽對溫哥華媒體表示,她聽說自己外甥的審判結果後,心碎不已。 “最壞的情況還是發生了,我們的哀思和他同在。我無法想像他此刻的感受。這是恐怖,不幸,令人心碎的結局。”

《環球網》的一篇社論這樣寫道:儘管一些人會歪曲解讀此案,但有一個重要信息還是會傳遞到加拿大和西方:在中國販毒的風險比在西方高,那裡有死刑在等著鋌而走險者。中國為執行本國法律不懼外部壓力,這個信息同樣會被西方公眾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