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僑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華僑華人可以嗎?

最近,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話題,引起熱議。

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复,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那麼,該答复所涉及的問題是否適用於華僑華人?

對此,記者採訪了國務院僑辦法律顧問、中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師事務所主任許東耕律師。

許律師認為,從法理上講,海外華僑華人對在農村的合法房產遺產包括宅基地土地使用權應當有權繼承。

他表示,“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這一答复應該說是國家層面的,是中央政府的職能部門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作出的答复。這一答復也體現了9月29日全國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填補了我國法律在宅基地使用權繼承上的空白。

他認為,這一答复雖然針對的是國內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問題,但其核心價值在於,突破了農村宅基地登記中原來的唯身份論的觀點和做法。這一答复所體現出的原則和精神,應該涵蓋和適用華僑華人。

律師小課堂:

在中國,土地法律制度具有獨特性,土地的權利歸屬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而立,土地使用權是依法設立的用益物權。

從所有權角度而言,根據我國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基礎,就房產所涉及的土地,一般而言,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是依法確認的用益物權,也就是經過依法確權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可以依法“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可以說,土地使用權所具有的權利屬性,在我國相當於物權,具有物權法意義上的完整性。

在農村,宅基地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的,可以在本集體組織內部進行轉讓,交易具有封閉性。這是為了防止耕地被侵占,影響到糧食生產安全。

隨著社會發展,農村年輕人通過上學、當兵、招工、經商、乃至出國等途徑走出鄉村,為安家落戶,已經把戶口遷移到城市,甚至移民海外。把戶口遷走了,這意味著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就不能繼承。對海外華僑華人而言,在祖籍地的房產,由於身份變化,也會導致在權利保護上出現諸多問題。

對此,黨的十八大以來,制度上已經予以頂層設計,以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包括在戶籍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方面,在立法上均有所突破。自2015年啟動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以來,在土地徵收制度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兩個改革領域取得了一批可複制、可推廣、利修法的製度創新成果,並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得到總結和吸收。

9月29日,全國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電視電話會議強調,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保持足夠的歷史耐心,周密謀劃、有序實施,穩慎做好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各項工作。這為今後的宅基地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明晰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