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從大陸赴美必須自我隔離14天 否則可罰款1000或監禁1年

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規定大陸赴美必須自我隔離14天。如違反此項規則, 可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1年以下監禁。

隔離檢疫

隔離和檢疫通過防止接觸患有或可能患有傳染病的人來幫助保護公眾。

•隔離將患有傳染性疾病的病人與未患病的人分開。

•隔離隔離並限制接觸傳染病的人的流動,以查看他們是否生病。 除充當醫療職能外,隔離和檢疫還屬於“警察權力”職能,源於國家採取行動影響個人以造福社會的權利。

聯邦法令 聯邦政府根據美國憲法的商務條款獲得隔離和檢疫的權力。

根據《公共衛生服務法》(《美國法典》第42條第264節)第361條,美國衛生和公共服務大臣有權採取措施,防止傳染病從國外進入美國和在各州之間傳播。

每天執行這些功能的權限已下放給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

美國法典,2011年版

42-公共衛生與福利

第6A章-公共衛生服務

第II章-一般權力和義務

G部分-檢疫與檢驗

271-違反檢疫法規的處罰

從美國政府出版處www.gpo.gov      

§271。違反檢疫法的處罰   

(a)違反檢疫法的人的處罰 違反本標題第264至266條規定的任何規定,本標題第269節的規定或其中規定的規定的任何人,或無視任何檢疫站,地面或錨地的限製而進入或離開的人檢疫法規,條例的規定或未經檢疫主管人員許可的,處以不超過$ 1,000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

(b)違反檢疫法的船舶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第269條,本法規第267條或本法規第267條規定的任何船隻,或者在無視隔離規則和規定的情況下進入或離開任何隔離站,地面或錨地的範圍的船隻經主管人員許可,應沒收美國不超過5,000美元,該數額由法院確定,為該船隻的留置權,可通過在美國適當的地區法院進行的訴訟予以追償。在所有此類程序中,美國律師應代表美國出庭;並且所有此類訴訟均應根據違反美國收入法扣押船舶案件的規則和法律進行。

(c)匯兌或減輕沒收 經秘書批准,外科醫生可應其要求,免除或減輕本節(b)款規定的任何沒收,他有權根據所有此類申請確定事實。   

(1944年7月1日,第373章,第三部分,§368,58條706; 1948年6月25日,第646條§1,62條909; 1953年重組計劃1號,§§5, 1953年4月11日起生效,《美國法典》第18卷第2053條,第67條,狀態631。    

名稱變更

1948年6月25日生效。 1948年9月1日,將“美國律師”替換為“美國地區律師”。參見標題28,司法和司法程序的第541節,及其下的歷史和修訂說明。   

功能轉移

改組的第3條廢除了外科醫生辦公室。 1966年第3號計劃,效果1966年6月25日,F.R. 31 8855,80州1610年,其職能由Reorg第1條移交給了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 1966年第3號計劃,作為本標題第202條的註釋之一。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根據第509條(b)的規定重新任命了衛生和公共服務部長。 L. 96-88,歸類於標題20,教育的第3508(b)節。

根據《重組》第5條,聯邦安全局局長的職能移交給了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長,聯邦安全局的所有機構移交給了衛生,教育和福利部。 1953年第1號計劃,作為本標題第3501條的註釋之一。 Reorg的第8條廢除了聯邦安全局和署長辦公室。 1953年第1號計劃。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部長和秘書根據第509條(b)的規定重新任命了衛生部和人類服務部的秘書和部長。 L. 96–88,歸類於標題20的350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