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 L-1A簽證的具體要求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許多企業通常會在多個國家設立實體公司開展商業活動以滿足業務需求。從南到北,從東到西,這種國際性的商業活動意味著這些企業需要雇傭來自於不同國家的人才。對於一個企業來說,要想在全球競爭中站穩腳跟,並保證產品和服務的一致性,就需要其員工無論身居何地,都必須奉行公司的原則、認同公司的發展目標、熟悉公司日常運作。為了達到上述目的,跨國公司經常會把員工從一個國家派遣到另一個國家進行培訓和其他事務性工作。如果跨國公司打算派遣其員工到美國工作的話,可以為其申請L-1簽證。

申請L-1簽證可使已有國際業務的大規模公司受益。當一家跨國公司向一個新國家拓展的時候,通常需要派遣有專業知識的員工前往異國的新成立的辦公室工作。大公司通常都會有國際輪換政策,確保管理層內所有的核心員工都有平等的職業發展機會。一旦該跨國公司的境外公司有職位空缺,那麼這些核心員工就可以通過公司內部職位輪換,得到跨國工作的機會。除此之外,申請L-1簽證對公司製度也大有益處。高層員工和高管之間的意見交流能夠提高公司的競爭力,促進交流創新,這對公司的聲譽和發展都至關重要。核心員工的定期輪換也能提升公司內部服務和流程的一致性,從而促進其國際水平的提高。

總而言之,L-1簽證是為促進不同國家間公司內部派遣的需要而設計的,主要分為兩類:L-1A和L-1B。今天我們先講講L-1A。L-1A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公司內部的高級經理及高管人員派遣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工作設計的。 L-1A簽證受益人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3年內至少連續為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公司工作一年。另外,L-1A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將高管人員派到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對於新公司,首次L-1A簽證的有效期通常為1年,對於現存公司(成立並運營超過一年時間),首次L-1A簽證的有效期通常為3年,有效期到達後如需要申請延期,單次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L-1A簽證的最長有效期限是7年。在L-1簽證申請過程中,申請人是跨國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請,為外派僱員申請L-1簽證,因此外派僱員是L-1申請的受益人。

作為L-1簽證申請人的跨國公司須滿足如下條件

合格的公司關係(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合格的公司關係”是指,在L-1申請中,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必須至少擁有兩個機構(或公司),一個是在美國境內的機構(或公司),一個是在美國境外的機構(或公司)。這兩個境內外的機構(或公司)之間必須存在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合乎條件的公司關係,這樣的關係包括:母子公司關係、總分公司關係、關聯公司關係。如果滿足上述關係,那麼這樣的公司就可以被稱作“合格的商業實體(qualifying entities)”或“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s)”。請注意,L-1簽證並不限製商業實體的組織形式,它可以是企業、非盈利組織、宗教或慈善機構。

正常運營(doing business)

“正常運營”是指,作為L-1申請人的跨國公司,必須在L-1受益人的簽證有效期內,直接地或通過與其擁有合格關係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美國境內外正常開展業務或即將開展業務。上述業務只需切實可行(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涉及國際貿易。這裡的“正常運營”是指正常的、有系統的、持續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務。僅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設有辦公室或聘請代理人並不能滿足申請要求。

有些跨國公司很容易滿足上述L-1申請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特別是那些眾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對於規模較小或是初創公司,在提交申請前需準備大量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申請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這種類型的公司向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尋求幫助。

作為L-1A簽證受益人的高級經理及高管人員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在提交L-1A申請的前3年內,受益人必須至少在與美國公司擁有“合格的關係”的境外公司至少連續工作一年。在美國境內為該境外公司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時間之內;

該受益人在美國境外公司必須擔任高級經理或高級管理職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格的職位(qualifying position)”。

該受益人在美國境內公司也必須同樣擔任高級經理或高級管理職位。根據聯邦法,“高級管理決策性職責(executive capacity)”是指某員工擁有廣泛參與決策的能力,並無需過多的監督。

“高級經理管理性職責(managerial capability)”是指某員工對專業人員擁有監督和控制的能力,可以對公司內部的機構、部門、分支機構、公司的職能或公司的組成部分進行管理。該員工還可對公司內部高層的一項重要職能進行管理,但對其他人沒有直接監督權。

該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能夠與其職位相符。

在簽證到期之前,該受益人必須將如期離開美國。

在L-1簽證申請時,美國移民局要求申請人提交一系列材料文件,以證明L-1簽證申請人(雇主公司)和L-1簽證受益人(外派員工)都滿足了相關的申請要求。下面是一份在L-1申請時移民局可能期望或要求的材料文件示例清單。

美方公司須準備的文件:

  1. 公司業務介紹
  2. 公司章程
  3. 公司聯邦報稅號碼EIN申請表(Form SS-4)
  4. 股東持股證明
  5. 公司辦公地租約
  6. 初始投資的銀行對賬單或轉賬憑證
  7. 審計過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現金流量表等)
  8. 公司報稅表(Form 1120),如有
  9. 公司季度報告表(Form 941),如有
  10. 公司的商業交易文件(例如:商業合同、發票、提貨單、信用證等)
  11. 帶有公司標誌、名稱和地址的公司信頭紙(數張)
  12. 反映公司辦公室內部和外部的照片

境外公司須準備的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營業執照
  3. 過去三年的公司報稅表
  4. 審計過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5. 公司組織結構表,需要包含員工總人數及外派員工的工作職位信息
  6. 公司手冊或產品介紹
  7. 公司的商業交易文件(例如:商業合同、發票、提貨單、信用證等)
  8. 銀行對賬單或交易記錄
  9. 帶有公司標誌、名稱和地址的信頭紙(數張)
  10. 反映公司辦公室、工廠或辦公樓內部和外部的照片(如果公司宣傳資料中已經包括了這些內容,則不必單獨提供)

外派員工須準備的文件:

  1. 簡歷
  2. 學歷證明
  3. 由該外派員工所任職的境外公司出具的在職證明
  4. 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闡明該外派員工將從他國調派至美國
  5. 其他可以證明該外派員工具有符合高級經理、高級管理職位的能力,或具有專業知識的文件